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署办公会审议通过日期、有关规定的废止情况、施行日期、署长署名、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