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条 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海关业务,同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规章如涉及多个部门时,可由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组成联合起草小组,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