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中的“审定”修改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