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二十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二十七、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二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审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