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