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四、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二)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集中申报的货物,适用每次清单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 十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