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修改为“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将“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 (二)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