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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3.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4. (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十一)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目录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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