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5月) (七)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七)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