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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3. 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4.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七)

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六)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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