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十、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一) 十、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