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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八、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本办法规定”修改为“海关总署规定”。 (二) 删去第二条中的“(见附件1)”、第十三条中的“(见附件4)”“(见附件5)”、第十四条中的“(式样见附件6)”、第十七条中的“(附件9)”、第十八条中的“(式样… (三) 将第六条修改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四) 删去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驾驶员”。 (五) 删去第十条。 (六) 删去第十六条。 (七) 删去第十九条。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九)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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