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三)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