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