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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 (二) 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三)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四)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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