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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八)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 目录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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