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删去第(四)项。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