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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3.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三)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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