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二)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见附件1)”、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中的“(见附件3)”“(见附件4)”、第二十七条中的“(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