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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七十三、

七十三、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二)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将第(三)项修改为“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中的“同时交验原件”。 (三) 删去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修改为“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第二款中的“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修改为“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五) 删去第二十条。 (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修改为“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七)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八)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九)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
(十)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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