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九、 六十九、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向主管海关提供”修改为“取得”。 (二)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向海关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第二款。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未取得的”。 (四)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被截留的携带物,携带人应当在截留期限内取得单证,海关对单证核查合格,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 引用法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