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八、 六十八、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和第三款。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删去第二款。 引用法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