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六十一、 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 六十一、 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