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十四、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一) 四十四、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中的“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三)项中的“应提供主管海关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修改为“应当取得”,第(七)项修改为“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第(八)项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九)项中的“还应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第(十二)项中的“必须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四十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