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十三、
四十三、 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将第八条修改为:“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