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九、

三十九、 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修改为“应当凭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