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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四、

三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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