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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十二、

二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 (二) 删去第五条中的“(格式文本见附件)”。 (三)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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