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