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十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