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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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