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一)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条中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六、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