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十一)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一)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