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八) 三十五、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十二条中的“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删去第(五)项、第(六)项。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