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六、 十六、 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将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三)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删去第七条中的“在办理海关手续前”。 (五)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当地海关”。 引用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