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三、 十三、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直属… (二)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引用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