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四、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六十四、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