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四、 六十四、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 (二) 将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十七条中的“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修改为“退运”。 (四)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