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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一、

六十一、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 (二)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三) 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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