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六、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五十六、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