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六、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五十六、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