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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五十五、 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4.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

五十五、 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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