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三、 五十三、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二)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中的“… (三) 将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修改为“相关”。 (四) 将第八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 (五)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修改为“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 (六)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七)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引用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