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二、 五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二)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各直属海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