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