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四十七、 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十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