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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 (二) 删去第六条中的“(见附件1)”、第七条中的“(见附件2)”、第八条中的“(见附件3)”、第九条中的“(见附件4)”、第十四条中的“(见附件5)”、第十五条中的“… (三)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 (四) 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五)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深圳、珠海、宁波、厦门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深圳、拱北、宁波、厦门海关”。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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