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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国…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 (三) 将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 (五) 删去第九条中的“(见附件7、附件8)”、第十一条中的“(附件9)”。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删去附件。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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