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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 (二) 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 将第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人员”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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