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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3. 三十六、 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4.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三十六、 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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