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六、 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 三十六、 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五) 将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海关”,“分支机构”修改为“隶属海关”。 (四) 目录 (六)